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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在咨询这个案子时向律师说明涉案房屋是宅基地房,根本就没有产权证,只有宅基地使用权证。因为如果真的是房屋产权证过户给大儿子,则不存在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涉案房屋是宅基地房,是以户为单位家庭共有的,不是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大儿子的名下就是大儿子的个人财产,这不影响房屋的共有性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是父亲去世后就将宅基地及承包地登记在长子名下的,但这不能认定该宅基地和承包地是长子个人的,就象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地也是有数人承包一样的道理。分单是对祖产的分割,如果是真实的不违背家庭共有人意愿的,则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他人伪造则对大儿子不产生法律效力。
可以把儿子的户口迁到奶奶名下。需要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和法定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等材料。《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五、迁出及注销登记(一)登记对象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申请将户口迁往外省,或因参军服兵役、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申请注销户口的公民。(二)申报材料按以下迁出或注销类别(对象)提供申报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务工经商、购房等原因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赴台定居的,还须提供在定居地定居(或批准、同意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须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规定是车辆可以申请办理过户,车牌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过户机动车的时候,车管所会注销收回车牌。车主持有车辆满3年,可以在过户车辆时候申请保留车牌六个月,在此期间车主可以购买新车申请使用之前的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五十二条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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