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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收养子女入户申请书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不批准决定的,签发不批准通知书。 4、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或《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6、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为孩子办理随继父落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继父与生母结婚须满三年以上; (2)、申请人系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生母监护抚养时间须满三年以上; (3)、继父身边无子女。包括①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②继父与生母再婚前,只生育过一名子女并判对方抚养三年以上。
收养子女入户须知 一、申请条件: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照《民法典》规定收养的子女,未申报过户口登记或户口在市外要求迁入本市的。 二、申请资料(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收养人申办在市外收养的子女户口迁移,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登记证》; 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户口簿、身份证; 3、被收养人户口簿;收养子女入户申请书模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收养人申报收养子女出生入户,收养人须提交下列材料:1、《收养登记证》;2、收养人结婚证(单亲家庭除外)、身份证、户口簿;3、被收养人发现地派出所或生父母户口所在地或监护人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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