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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处理:双务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实际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一、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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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务合同未实际履行或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负债,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前拒绝其履行要求。当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后果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自始履行不能的有效合同以及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免除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责任; 2、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一时履行不能,不能原因清除之后,债务人应履行原债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债务人可解除不能履行部分的实际履行责任,对能履行的部分仍应继续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
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特殊规定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网上买卖合同以外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时,应当分三个层面进行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点的,应当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从而确定合同履行的管辖法院。除特殊情况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约定不同。其次,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纠纷中争议标的的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第三,《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根据合同履行地点确定管辖法院的两个特例。一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点的,则直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再适用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时结清的合同直接以实际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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