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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抵押房屋的离婚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交由法院判决。婚后购买的抵押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没有特别约定的,无论以谁的名义...
(一)对于夫妻双方婚前按揭房产有书面约定的,按《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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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 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房产证上出现了名字,他(她)就有份。对于这种情形,不管另一方是否出资,但房产证上已经登记了他(她)的名字,则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如何分割,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可认定为共同共有,即人们常说的“对半分”。不过,这也并非绝对,对于这种情形而言,还会适当考虑到出资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1、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2、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3、房产最终归一方所有的,一方支付另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剩余贷款也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偿还。
1、夫妇在结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住房贷款,结婚前处理夫妇个人所有权人的房地产证明书,结婚后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况下,住房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是,对于参加共同偿还的配偶,有权要求偿还其偿还的部分。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共同偿还无论是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必须认定为共同偿还。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2、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贷款购买,婚后取得的生育票是婚前购买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种结果有违反公平原则。3、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分享财产购买住房贷款,结婚后分享贷款,结婚前取得房地产证明书,房地产证明书登记在一方的名义上。一般来说,我们认定房地产归谁时的依据是房地产证明书的名字。因此,此时很容易被认定为注册人的财产。因此,当未登记者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必须证明自己在结婚前为了购买房屋履行出资义务须证明婚前双方都承认购房为共同所有的前提出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房地产将被认定为单方面的财产,分割时不会被分割。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取得房地产证明书,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自己孩子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偿还也不影响家庭归属。此时,离婚住房贷款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有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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