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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能得到帮助和补偿。公民进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还从几个方面调整和完善了划生育配套制度,如奖励和保障,为实施全面的两个孩子政策提供法律支持。一是根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的新形势:规定符合政策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期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二是修改与全面二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对晚婚晚育夫妇和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规定,明确按照老年人老办法原则,在法律修改前,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奖励和帮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父母可以继续享受奖励和帮助。三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除夫妻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强制性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不愿意怀孕。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还明确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
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允许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制定具体办法。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修正案草案还修改了具体条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二孩。如,规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据悉,这一政策是为了解决“二孩政策”所带来的生育假不足的问题。根据人口计生法第29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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