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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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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拒绝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反应,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但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是指用人单位未出具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补贴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不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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