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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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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一个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什么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它对离婚诉讼有何意义?我们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没有一个具体的评判标准? 在婚姻法学理论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完全破裂、真正破裂,而不是说夫妻感情可能破裂、部分破裂、虚假破裂。一般说来,调解无效,夫妻双方仍然不能共同生活,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许多年审判实践证明,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并不一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做为法定离婚的条件。这一条件包含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未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唯一的、不变的条件。应该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概念本质上是属于一个主观认识的一个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关系到能否确定属于感情破裂,必须得有一个可供执行的客观标准。因此,如上面我所介绍的《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所列明的五种情况。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情况来判定的,主要是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请问您是哪一方?发生了什么纠纷?有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吗?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处理?这些问题比较重要,直接影响我的判断,方便的话您可以直接来电说明具体情况,免费咨询,我会为您提供相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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