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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不属于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执行解释》第三十二条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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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婚前财产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前财产(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当然,贵重物品除外;(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第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第六,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 第七,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双方没有解除婚姻的关系,那么一般夫妻任何一方存在的债务都是按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但如果一方有证据来证明此债务是属于个人的,那么另一方就可以不用承担,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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