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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负全部责任者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者承担70%-80%; (三)负同等责任者承担50%; (四)负次要责任者承担20%-30%; (五)无责任者不承担;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参照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80%至9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承担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面没有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属于交通事故,各方面没有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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