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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
符合下列要件的认定构成聚众淫乱罪: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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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持的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违反了这样的公共生活规则,打破了公共生活的整齐状态。因此,破坏公共秩序本质上是违反公共生活规则。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持日常生活中稳定的联系和风尚习惯的交往规则。集体淫乱犯罪是违反社会公共生活的交往规则,破坏社会风俗习惯的行为,可以说从这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破坏了公共秩序。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集体行为,一是淫乱行为。集体是指集体,是指主要分子故意开始,集体或者不特定的人在一定时间内集体在同一个地方。集体的人至少应该是3人以上(包括3人),但并不是指3人以上的犯罪者。如果只有两个人,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集体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男女异性。行为者集体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了成本罪,理论上本罪的人们不一定需要包括男女两人。淫乱行为一般具有引起普通人羞耻感情的特征。(2)必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三以上的人。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以犯罪论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发生这样的结果。危害社会的結果是指对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针对自身的行为会毁坏公共秩序,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知道的。本罪主体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还知道破坏公共秩序会得到一定的精神满足。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的,必然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行为者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也不是大众的淫乱犯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所谓的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而且,参与者必须是自愿的。 该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其中,聚众淫乱罪就是在现行刑法第3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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