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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应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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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税率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20%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15%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15% 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15% 7、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8、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15%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10% 10、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10%。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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