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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之后,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然后提起公诉,由法院判决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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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强奸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法律上述空白。同性强奸,一般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还有,1997年《刑法》规定有猥亵儿童罪,但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也就是说,一旦同性性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的男子,在《刑法》规定中就不能适用。而目前的实际情形是,男子特别是成年男子遭受同性猥亵、强奸,在《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这方面的保护几乎是空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反妇女意志,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强奸(又称性暴力、性侵犯或者强制性交)是违背被害人意愿,通过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罪 1、构成强奸犯罪的,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3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人数、次数、致人伤亡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基准刑: (1)奸淫幼女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20%—40%; (2)持枪支、管制刀具及其他作案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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