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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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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授权省级政府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并把直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权力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相应公共投入的补偿,是从经济上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并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和征收。
1、征收社会抚养费,应该给被征者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否则,被征者有权利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给山东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就征收社会抚养费了,被征者带着证据可以去当地德州市纪检委举报。德州市卫生和计划胜局举报。3、不给省级财政部门票据,就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可以带着证据,去德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征收者给被征收者山东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4、根据《征收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5、(陵县)陵城区属于山东省德州市。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配偶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规定条件但未在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一方为农村人口,另一方为城镇人口的,按城镇人口所在城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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