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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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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工商局。条件:(一)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起草,也可委托标准化中介机构帮助起草。(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凡XX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销售为目的而生产的产品,其企业标准应到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备案;(四)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备案;(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六)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企业标准报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备案材料:企业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1份,附件1),或者,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报表(1份,附件2);(二)企业产品标准纸质(2份)和电子文本;(三)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附件3);(四)标准批准发布文件(盖章1份,附件4);(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附件5);(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附件6);(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流程和程序(一)企业起草企业标准(即形成企业标准草案或企业标准送审稿)和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充分听取使用单位、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的意见”,因此企业标准备案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审查。(三)企业根据技术审查中提出的意见对企业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企业标准报批稿,由企业发布实施。(四)企业标准发布实施起30日内,企业应将提供的所有备案材料按受理范围送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机关按规定时限备案手续。(五)企业标准尚在有效期内,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需要对原标准少量技术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修改单。(六)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结果答复和公布方式企业标准文本加盖备案印九、事项申请表格及申请书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修改单申报表。
为了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掌握重要产品的质量状况,我国于1985年建立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按照各级政府赋予的职责,代表政府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一种具有监督性质的检查制度。它既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同时又是一项有效的法制手段。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规定了产品质量的监督: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做出复检结论。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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