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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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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执行逮捕的时候会通知嫌疑人,而且公安机关还要当面向犯罪嫌疑人出具逮捕证的,但如果在执行逮捕之前就有哪一位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先事先告知嫌疑人并且导致嫌疑人逃跑的话,是谁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谁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逮捕了嫌疑人之后,24个小时之内才会通知家属。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然后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逮捕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执行逮捕的人员应当予以说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检察机关向公安等侦查机关申请逮捕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审查移交的案卷材料和证据是否齐全,法律手续是否齐全。2、审查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应当指定专人审查。审查后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3、作出决定。检察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案件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决定后,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送公安等侦查机关执行。对于公安等侦查机关要求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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