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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二、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因公...
按规定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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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军人生育子女待遇参照《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取暖费、降温费、清洁费。门诊费用由个人承担20%住院费由个人承担1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经医疗机构审核后,个人承担的费用可视情减免。第二十五条对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及其家属,患重疾出院后,后续治疗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予统筹补贴。第二十九条军事医疗机构对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及其家属实施规定范围内的特殊医疗项目给予免费。
一、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有关文件明确要求实行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条件安排工作。安排工作时,应当按照国防义务平衡负担的原则下达安置计划;如果不能安排工作,应积极推进自谋职业安置,给予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辅以就业服务、教育培训、优惠政策等积极措施,支持和帮助退役士兵实现自主就业和创业。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取得《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有义务依法接收和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发布城镇退役士兵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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