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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音像、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产品的,处3年以下有...
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音像、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产品的,处3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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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淫秽物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名词,传播或组织播放淫秽物品可能成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是如何定义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7条规定,本法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传色情的淫秽物品、电影、录像带、录像带、照片等淫秽物品。另外,《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电影、音像、照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于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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