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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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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涉及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但能够及时改正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经查处后未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开始实施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给城乡规划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1)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已订立合同完成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致使城乡规划很难实施的,或在实施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在本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调查结束后,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分别处理:(一)无违法事实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并跟踪监管。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听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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