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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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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按件收费。(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1)调查阶段1200-8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2、负责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代理人或刑事案件受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费用。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1、不涉及财产关系和争议的目标在10万元(包括10万元)以下的,每个费用的基本代理费为1000-8000元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基本代理费外,根据争议目标的大小,阶段累计费用: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包括50万元)为4~6%。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1000多万元1-2%。(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再审案件,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代理二审,代理二审后代理再审,代理一审,二审后代理再审,按一审标准减收费用。二、按时收费。律师处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时间费用。具体标准如下:(1)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30分钟,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不收费。(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的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事件,调查科学调查,调查文件,起草诉讼文件和法律文件,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出庭申诉,参与调停和谈判,代理各种手续,代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输给法律事务时,在旅途中(包括在同一个城市)花费时间,半小时。三、风险代理记账。风险代理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实现委托事项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约定,达到约定条件时,不能按约定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不再支付费用。实行风险代理记账,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记账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记账方式、记账时间、记账金额或比例。合同应注明委托人政府的指导价格。实行风险代理记账,最高记账金额不得高于记账合同约定目标金额的30%。
湖北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1、在刑事案件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一)一般刑事案件。1、调查阶段:1000~5000元/件;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3、一审阶段:1000~1万元/件。(二)经济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一、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二、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三、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担任受害人和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金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以处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二、公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争议标的收费标准。免收100,000元以下。100,001-1,000,0001-5%。000,001-5,000,000元0.5-3%。5,000,001-10,000,000元0.3-2%。000,001元至50,000,000元为0.2-1、5%。0.1-1%,50,000,001元以上。3、担任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代理人。(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费。4、代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投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收取。5、上述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未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一审、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收取50%。6、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的标的金额的3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现将我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负责市民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救济金、社会保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集体诉讼事件代理人(二)负责市民要求国家赔偿事件的代理人。二、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1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下的,按标的额3%收费;2、标的额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2%收费;3、标的额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按1%收费;4、标的额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0.5%收费;5、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按0.2%收费。基层法律服务处应在以上标的金额比例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每项法律服务费最低收费500元,最高收费不得超过8万元。三、执行政府指导价格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得执行风险代理记账。四、代理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基层法律服务处可以与委托人单独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共同明确难题,复杂的法律事务项目和内容,收费标准可以双方在政府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五、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3〕1号)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除。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201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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