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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夫(妻)随迁的需结婚证复印件,被迁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填...
您应该持个人申请、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迁入地公安机关领取《入户审批表》。然后由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县(市,区)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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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迁出证明应当这样办理:户籍迁出证明是公民户籍所在地发生变化时,原户籍所在地迁入新定居地址的证明。户籍迁出地公安机关(高校由学校公安派出所)出具。持证人到达迁入地后,必须在有效期内将户籍迁移证明交给户籍登记机关申报入户。户籍迁移证明是公民户籍迁移过程中的重要证明。因此,公民在户籍迁出后,应妥善保管户籍迁移证明,不得丢失、涂改或转借。户籍迁移证明因不慎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户籍登记机关报告。提出申请,否则,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接受。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户籍迁移证明费。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户籍转移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第一,转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第二,转移所在地。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第三,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向入籍派出所申请,填写入籍申请书,派出所受理后提交分局审查。经分局审查同意后,通过入籍派出所发行的许可入籍证明书,向转籍地派出所处理市内转移证明书,向入籍派出所处理入籍手续。
(1)办理本市城区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非投亲的需持住房证明; 2、由学生集体户口转入居民户口的,需持相关证明证件办理; 3、城区农业户口迁出的需持迁入地街、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证明; 4、城区与郊区及郊区之间的户口迁出需持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 (2)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因国家计划内的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应提供《录取通知书》、《报到证》等相应的证明; 4、因入伍、出国、逮捕劳教、失踪等原因需注销户口的,应出示相应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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