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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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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适用范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运行中属于高危作业。交通事故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民事责任应当承担。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但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3、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但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处于同等程度的,承担同等责任;各方在不同程度上,推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承担次要责任。4、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物品,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上述行为,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双方驾驶机动车的,各承担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一方负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只有根据现场情况不能认定责任,才能使用推定责任。如果经过调查,能够客观地认定责任,仍然需要按照规定认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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