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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原则,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只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
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当中也没有,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这样执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为农村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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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第103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即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因此,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得以继承。但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丧失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主体资格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2020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出台对此问题做出了肯定性回答,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即便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上房屋属于私人财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因没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继承的房屋倒塌后,没有重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六条【承包权的合理收回】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权的合理调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二、结合案情分析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1985年您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您搬至邻村后外出打工。按照法律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才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和“自愿交回”这两种情况才能收回承包地。但是,有一点非常关键,就是作为您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您的户籍一旦迁入别的村里,那么您就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那么,这种情况下,您很难获得胜诉的。如果没有将户籍迁入别村,那么原则上还是不能剥夺您的承包经营权的。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如果您不属于原来村里的组织成员,那么您也就丧失了相应承包权资格。
按照集体土地宅基地管理的原则,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只有一处宅基地。《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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