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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复议请求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
关于企业改制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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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复议更改行政行为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在此要说明的是:1、所谓不影响审理是指必须继续审理,且继续审理的对象是改变前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而非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2、“不影响审理”还有一个例外:案件性质由行政案件变更为刑事案件。即:(1)、2007年8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及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2)、申请人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针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扣押的。在此类情形下,行政复议终止。
对于行政复议的变更权的具体情况,以下为详情解答,行政复议,上级机关有权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变更,是减轻幅度或者改变决定;撤销,是不支持下级机关做出的决定。
对于行政复议行为更改,行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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