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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社会保险之外的保险 所谓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
1、个险住院医疗 所需材料: 1、理赔申请书 2、授权委托书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等) 4、银行存折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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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业医疗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患有某种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及疾病而导致支出医疗费用时,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 商业医疗保险的种类 1)定病种定额给付型:主要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它的特点是保障范围窄,对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金额高、保障力度大。被保险人患了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疾病一经确诊,就能及时获得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额用于疾病的治疗。 特点:定病种、定额给付、保障力度大、具有返还性。 2)住院津贴型:主要是为了补偿因生病发生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不符合社保报销范围的自费部分费用,被保险人可自主使用。它跟被保险人所花的医疗费无关,而是在保险住院限期内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 特点:定额给付、赔付金额按日计算、与花费无关。 3)费用报销型:可以弥补符合社保报销范围而社保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前两个险种不同的是它和被保险人所花费的符合社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密切相关,也就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符合社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赔付。 特点:适用补偿原则、赔付金额与所花费用密切相关。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 首先,两者属性不同。商业医疗保险是人寿保险公司运用经济补偿手段经营的一种险种,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来实现的,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中赢利.而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为保护和增进职工身体健康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或地方通过立法强制执行的,不取决于个人意志,同时作为一种社会福利事业具有非赢利性质。 其次,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商业医疗保险以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在于当投保的公民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支出医疗费用时,可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减轻损失,而不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也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社会医疗保险主要以劳动者为保险对象,当劳动者因患病就医而支出医疗费用时,由社会保险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给予基本补偿,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维护社会公平,实际上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个方面。 再次,两者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商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合同关系上,任何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只要与保险公司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缴纳了保险费,其本人或成员就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金额的多少取决于所缴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而社会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只要劳动者履行了为社会劳动的义务,就可以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时为了便于用经济手段进行管理,增强劳动者的费用意识,要求缴少量保险费,但他们所领取的保险给付金与所缴纳的保险费数额并不成正比例关系,即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对等。
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补充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的,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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