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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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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条之规定,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量刑幅度中,“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关于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罪的数额标准确定。即“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巨大”,“总面值10万元以上或者币量10000张以上”可以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用伪造的货币兑换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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