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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关系到交通肇事罪的认定问题,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四个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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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做法。 3、犯罪主体:为通常主体。即凡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本领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行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师傅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主管、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大意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做法人对自己的违规做法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的心理立场而言。
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主体方面: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2、犯罪客体:交通运输安全,造成了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的广泛破坏; 3、犯罪主观方面:在犯罪时主观心态上表现为过失。 4、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刑法第六十七条对自首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有自首的表现说明罪犯的主观罪过较之未自首者轻,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该制度对犯罪具有昭示作用,使其行为人产生趋向,从其立法意图而言,主要是做到罚当其罪。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者对其行为后果并不存在故意,允许其适用从宽处理的量刑情节,可以起到鼓励肇事者主动投案,悔过自新的效果,并有利于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赔偿受害者,保持社会稳定,这与法律的精神也是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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