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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没有太大瑕疵,就有法律效力,不用公证就有效力。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五部分: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
1、自书遗嘱没有日期的,属于有瑕疵的遗嘱,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的书写时间。 2、如果只有一份遗嘱,没有时间也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如果有两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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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是非诉程序,房产部门直接办理;另一种为诉讼程序。 非诉讼程序:《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对于第(四)项各地房产部门多要求办理公证(部分地区办理律师见证也可),行政程序多遵循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管理登记中加强公证联合通知》[1991]117号的相关规定。通知中提到: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司法程序:法院遗嘱继承需要调查,法院诉讼解决,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权利人直接单方到房产部门申请房屋登记,俗称强制过户。 建设部《登记办法》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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