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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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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1、依法登记结婚; 2、上海户籍; 3、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4、自愿不再生育或收养; 5、其子女未满16周岁。申领资料:1、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3、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4、户籍证明,例如户口本;5、婚姻状况证明,例如结婚证; 6、已有子女状况生命; 7、子女户籍证明; 8、子女出生证或收养证明; 9、受委托人证明、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申领流程:申请人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则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上海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2、由女方到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3、经双方单位初审同意后,至本机关审核; 4、对于材料齐全的申请,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判; 5、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到本机关审核申请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1、符合规定拟领取《光荣证》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②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③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④子女超过十六周岁的; ⑤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⑥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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