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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国税局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
1、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即劳务派遣工根本不是国税局的职工,是劳务派遣公司的职工,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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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其他雇佣机构,从其雇佣机构向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雇佣形式。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劳动者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的岗位上实施。临时工作岗位是指生存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工作岗位是指雇佣者因生育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其他工作者可以替代工作岗位。在法律上没有关于劳务派遣员工转正的明确规定,取决于劳务派遣工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劳动者是与使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现在的雇佣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如果要转行的话,必须与雇佣者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有权与雇佣者同行同酬。用人单位应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工人和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工人实行同样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如果雇佣公司没有同类职场工人,请参考雇佣公司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职场工人的劳动报酬确定。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对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的用工比例和岗位有规定的,派遣工有转正的机会。2、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经营门槛,而且也对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除了对“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规定得更为具体外,限制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一定比例,这一硬性要求将强制单位减少派遣工。不能使用这么多派遣工,很多企业都不愿意将他们转为正式工。通过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以降低用工成本,是很多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的主要原因。一些公司的决定:减员,并将部分劳务量外包出去,从而省去自身用工的风险和麻烦。那么,劳务外包公司的劳动保障水平:劳务公司没有底薪、没有社保,公司只给发计件工资,干多少得多少,除此之外跟公司不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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