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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
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称《刑附民范围》)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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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诈骗: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嫌疑人的诈骗行为视成立的。另外,只要你报案公安机关就应该立案,具体的证据和事实情况是公安机关的责任范围,构成何罪是法院的职权范围,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若想维护权利,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并可复议一次。希望你通过法律的途径讨回公道。 《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及时报警,提供线索。如果警方能够破案并及时拦截追回资金,被骗的钱将返还给被骗者。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用于犯罪的本人财产应当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款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你这个步棋走的不明智,你看看分析就知道为什么报案不明智了:这个罪名属于金融犯罪,所以对于集资款,法律规定中只能追缴,不能民事诉讼也不能附带民事诉讼,公安追多少就退多少,没有追缴到的,不再追缴,你们也什么得不到;目前这种情况下,庞某无力还债,如果我是庞某,只能等着坐牢;而你们这些债权人,就什么也得不到,更不可能有权利去提起代位权诉讼,因为法律根本不支持,法院即使受理了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你们这个做法只有在庞某有资金或有渠道搞到退你们的钱才是明智的,因为公安立案后可以追缴到位,然后退给你们。 如果我是你们话,我就去撤销刑事控告,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代位权诉讼,这样的方法,至少可以把左某也告上,然后逼着左某起诉他的债务人还钱,这样你们的债权至少还有一个合法的途径把钱搞到手,一直这些欠的人都死了,那就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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