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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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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1、问题所涉情形,下列三种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A、因矛盾纠纷所导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犯罪嫌疑人有目标的针对受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损害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B、犯罪嫌疑人系有计划、有目的的实施故意杀害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行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未能实现犯罪目的,例如,受害人的积极抵抗,第三人的见义勇为等原因未能实现犯罪目的,按照故意杀人未遂追究刑事责任。C、犯罪嫌疑人系主观上发泄情绪、寻求刺激、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或两名受害人轻微伤,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孕妇、城市流浪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据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属于矛盾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受害人伤情未达到轻伤二级或以上,则仅追究行政违法的责任,但是这种可能很低,因为,拿起斧子伤害对方,就极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主观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故意,即便未杀死对方,也会按照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2、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犯罪目的未能实现,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罪,参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232条、234条、293条
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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