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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方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企业同类经营,获得非法利益,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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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5、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类似营业罪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类似其公司和企业的业务,获取非法利益。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2、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类似业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商品交易,而是具有规模和长期的特点 所谓自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并不问所谓的为他人经营,而是指为自己未出资但从中获得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只要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之一。 同类业务是指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类似类别3。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巨大程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巨大程度的,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二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件(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企业相同的业务,取得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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