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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档案可以办理退休,但不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有记载,如果没有视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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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档案可以办理退休,但不能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数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数据库有记载,如果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的,可以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办理退休,不影响退休待遇。 如果,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前就已经劳动部门办理手续招工,或者有军龄、上山下乡知青工龄,需要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的,没有档案资料这段时间将没有证据证明,会不予计算,影响办理退休和基本养老保险金。 国务院 《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发[1995]6号 附件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没有档案是拿不到养老金的,因为目前我国规定需要有这样的档案证明才能保留你的养老金手续。当然也有一种情况,如果他没有档案,可以有相关的证明手续,也可以有单位出具的盖章。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领取待遇的地点:(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领取待遇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收集到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最近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原籍人才不让你自提的依据应该是1。而118号规定的制定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这种情况或许可以参考一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私信与我讨论,并没有相关规定,以上所列1和2的条款应该只适用于是干部身份的人、《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因此,以后档案都不能进人才了(这也是人才不收的原因)只能放职介。至于干部身份丢失后的档案怎么转接。现在的问题是,你进京前的干部身份,在进京后已经丢失,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九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第三十三条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第三十四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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