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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全文
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罪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刑罚时,不再送交监狱而由看守所代为监管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我国,目前承担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 (1)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宜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所 (2)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所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属于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 (5)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所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是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一种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严厉性表现在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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