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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
国有股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转让国有股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转让国有股权的规定,由国有股权持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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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的财务,核算后,转让股份。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一个有趣的难题。 如果乙与部分股东达成转让协议,则属于内部转让,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然本案中的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所以,应当继承权优先。继承权早于优先购买权而产生,只有当乙要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才有了优先权。 如果乙不想成为股东,又没人购买时,乙可以要求公司回购,但好像没有法条规定公司对此必须回购,公司应当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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