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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24%至36%的区间是自然债务,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新司法解释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对利率划出了“两线三区”。“两线”为:年利率24%以下和年利率在36%以上。“三区”为:年利率在24%以下的,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效;年利率在36%以上的,属于“无效区”,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有权拒绝给付,出借人不能获得胜诉权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借款人自愿给付,则给付有效,事后不得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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