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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应当到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机构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窗口办理用工登记手续,同时携带下列材料一并办理综合保险登记手续: 1、外来从业人员的名单; 2、外来从业人员的个人证件照2张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没有办理过综合保险登记手续的单位,还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38条,如果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权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46、47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此外,缴纳保险的对象不仅仅限于正式员工。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将承担不缴纳保险的不利后果。
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认定为工伤十级的,可享受的工伤待遇有:1、实际发生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按用人单位出差伙食标准70%计算;3、一次性补偿金2万元;4、辅助器具费用。除此之外就没有其它补偿了。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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