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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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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投资者如果通过融资融券,便可以扩大交易筹码,从而利用较少资本获取较大利润,并且可以通过融券卖空建立投资组合来转移市场风险。 但是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进行融资时,既要承担原有的股票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及相应的利息。因此,投资者对此应当谨慎。 投资者需通过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需符合下列条件: 1、向证监会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2、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进行征信调查,若存在以下情况的,则不予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投资者是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3、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4、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每个投资者只能在一个证券公司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如果投资者想更换委托的证券公司,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必须先注销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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