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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返还彩礼的条件必须以双方离婚或者还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其次,返还彩礼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这种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如果当地没有这种给付彩...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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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礼是我国的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但以订婚为条件收受彩礼是一种封建陋习,与现行社会新风尚相违背。睢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二被告周父(化名)、周女(化名)返还原告马父(化名)、马子(化名)彩礼现金人民币5500元。 2007年正月份经人介绍原告马父之子马子与被告周父之女周女订婚,按农村风俗被告收受原告订婚彩礼现金10100元,压箱礼200元,小贴1000元等礼品衣物,被告回帖100元,后双方在交往中产生矛盾,引起纠纷,二被告以解除婚约是马子提出为由而拒不返还彩礼现金,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订婚彩礼现金。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二被告因订婚而收受原告彩礼现金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依附婚约的成立而成立的,婚约一旦解除所收受的彩礼理应返还,况且以订婚为条件收受彩礼是一种封建陋习,与我国现行提倡俭省节约、新事新办、移风易俗自由恋爱社会新风尚相违背,本案中的被告对收到二原告彩礼现金10100元及小贴1000元等礼品予以认可,后回帖100元。现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产生矛盾,原告在此纠纷中也存在一些过错,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及礼品折款的诉讼请求应予适当支持,被告周父以其女借给原告之子现金1000元,购买衣服,赔偿青春费及给原告耕地所应付的工钱为抗辩理由,因被告周父、周女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2)》第十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确认婚姻登记无效的行政案件是属于合法的;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彩礼退还的法定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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