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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哺乳期过后能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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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可以在法定条件下变更监护权。变更监护权的法定条件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夫妻离婚后,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如果双方有协议约定共同抚养则可以拥有,如果没有协议哺乳期间的子女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等,可以由男方抚养。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哺乳期过后能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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