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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由居住地当地的社区矫正组织负责实行,比如,具体可以采取以GPS定位被监视人手机,随机拨打被监视人手机来监控其行动。或者根据被监视人的地址...
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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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实施:负责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
如果嫌疑犯被监视居住的话,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话也会被法院判决。监视居住只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的情况下(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3)是生活不能自立的人唯一的抚养者(4)由于事件的特殊情况和事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比较合适的情况(5)拘留期满,事件尚未结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交保证人、不支付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不一定。监视居住属于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只能说明办案机关认为其已经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不是已经确定构成犯罪。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要由法院在开庭审理后,通过判决来确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犯罪,应由法院来行使审判权,在被法院判决确定有罪之前,只能说是涉嫌犯罪而不能说已经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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