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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烟,通常是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烟,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无疑可以按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3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再一次予以肯定,并具体规定:“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但是,生产、销售假烟的行为通常关系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外的其他罪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给生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销售假烟根据具体数额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当行为人故意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销售金额不足5万元的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是违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产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下列罚款,并公开销毁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产品。假烟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刑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在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0%以上2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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