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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灾害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震...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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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火山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地震、火山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承担。第四十六条地震、火山灾区受灾群众需要过渡性安置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公安、卫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和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安置,并且组织受灾群众和企业开展生产自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及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防震减灾规划还应当包括火山活动监测、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地震赔偿标准。国家对地震的赔偿:1、地震是天灾,对我们许多房屋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让老百姓无家可归。针对这场灾难,国家和社会积极挽回广大人民群众的损失,尽最大努力恢复灾后重建。不管受灾人民是否购买了保险。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只要受灾区的人采取了很多惠民措施。例如:1、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是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公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为三个月。灾难引起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灾难引起的原三孤人员补助为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为三个月。2、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政府从中央储备的原粮中免费分配给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负责原粮的出库、运输和加工成成品粮,并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3、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按月支付。出库、运输、加工、发放救济粮,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4、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应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实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尽快向民政部、财政部报告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补助、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罚。6、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向救助对象发放补助金和救济粮。三、我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责任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综上所述,地震后房屋倒塌,国家有补贴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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