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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人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进行合议,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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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有关单位。会计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事实和证据;(三)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期限;(四)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依据;(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决定文号;(九)如果有附件应当说明附件的名称和数量。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1)。《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的内容、时间、地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当事人应当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者按指纹,并由执法人员签字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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