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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监视居住必须在嫌疑犯、被告人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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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在住所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但不得指定在拘留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不能通知外,应当在监视居住后24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监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认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决定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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