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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出于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具体是指兄弟姐妹间(同父异母,异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具有全血缘或半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均不允许结婚;而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们可以结婚)堂兄弟姐妹间、表兄弟姐妹间、叔、伯、姑、姨、舅和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间不允许结婚。 2)限制患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疾病的人结婚。首先是患有麻风病未经治愈的人不允许结婚;其次是患有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允许结婚,主要指性病、艾滋病、精神病等。
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未到非法婚龄的;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结婚。对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对于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的,确立婚姻关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的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禁止结婚的情形:当事人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这些情形是不能结婚的,一般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因为某种原因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也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双方不负有权利义务,是不被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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