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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属于法条竞合,按诈骗罪处理,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虑,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间界限清晰...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素有: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是故意; 3、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正常活动; 4、客观上,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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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骗取的对象只限于公私财物,并且要求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额,侵害的是公私合法财产利益;招摇撞骗罪骗取的对象主要不是财产,而是财产以外的其他利益,如地位、待遇等,侵害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骗取财物,应当以诈骗罪处罚。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综上所述,刑法上有招摇撞骗罪的具体条款,根据规定,加重处罚情节是冒充警察从事招摇撞骗罪犯罪的。犯罪分子冒充警察行骗,容易得手,还破坏警察队伍形象。另外,招摇撞骗罪造成受害人自杀或者死亡的,也应该加重处罚。
因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构成要件不同,并基于量刑均衡考虑,两者之间此罪与彼罪间界限清晰,两者条款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交叉和重合关系,仅因行为人的行为起到了媒介的作用,使得原本无交叉或重合的条款间出现的个案的关联性,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式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况:多次进行招摇撞骗的;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政治影响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按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在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方式招摇撞骗数额没有达到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其行为仅成立招摇撞骗;而当招摇撞骗数额达到或超过诈骗罪起点数额6000元时,那么该行为同时成立诈骗罪、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都是非常严重的欺骗罪行。两者都让社会治安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尤其是招摇撞骗罪是冒充国家公务人员对民众进行诈骗一般招摇撞骗罪超过6000元以上就是几档了,诈骗罪,两罪规进行数罪并罚。一般是处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两者都使用欺诈,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是一样的,但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产数额要求和侵犯对象是不同的。招摇诈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开展招摇诈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骗取财产(但无数额限制),还骗取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属于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产时,侵犯了财产权利,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牵连犯,应当根据行为侵犯的主要对象和主要危害性确定罪名,从重处罚。如果骗取的财产数额不大,但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当按照招摇撞骗罪论处;相反,它被指定为诈骗罪。严重侵犯两个对象的,一般按照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照诈骗罪处罚;如果分别独立犯了两种罪行,互不牵连的,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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