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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其组织形式,因为合伙企业以其不同的组织形式而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从“人合”性的特点来看,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是一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其债务人只以某一合伙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合伙企业债务,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合伙企业为被告,而不能违反补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则,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首先,应确定三人是以什么方式共同经营,是合伙还是成立有限公司。 合伙最好有书面合伙协议,其中载明合伙事项、合伙出资及比例、合伙财务安排、入伙、退伙、等等有关内容; 三个自然人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规定须有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等等系列法律事项; 采取合伙或有限公司方式各有优、弊,总之,应根据共同经营的目的、方式、所追求的结果等全面分析考虑之后,再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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