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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婚假跟普通的劳动者是一样,做教师的在结婚之后也可以为自己依法申请婚假,保证自己能够顺利休好假期。 每个地区的婚假几天由省、自治区、直辖...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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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已到享受天伦之乐的年纪但却因为无法得到妥善赡养而烦恼。近日,郁老太太去浙江海宁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八旬老人赡养法律援助得到帮助。 郁老太太育有二儿三女,但是家庭均很困难,大儿子为残疾人,二儿子又不履行赡养义务,女儿们出嫁后经济条件也不好,何人为其赡养苦了老太太。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老太太后,为其遭遇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同时,详细分析了该起纠纷,因赡养问题属于家庭纠纷,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在征询老人意见后,法援律师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尝试解决纠纷,多次召集许某子女调解,从公民道德、社会影响、法律规定等多层面与许老太太的子女沟通交流,但都因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心灰意冷的郁老太在援助律师的引导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当办事人员准备给老太太办理法律援助的时候,郁老太太突然决定只起诉儿子,坚决不起诉女儿。在郁老太的心里,女儿出嫁了就不需要履行赡养义务。法援中心在与郁老太太子女沟通后,均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只能做老太太工作。最终,郁老太太听取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将五位子女同时列为被告。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开辟绿色通道,在一天时间内完成了对许老太太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审查、指派程序,并将持续跟踪此案件,确保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士官可以一次性单独休婚假最多10天。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每年还可以休探望配偶假40天或探亲假45天。婚假和探望配偶假或探亲假可以合并休,但部队可以根据需要紧急召回正在休假的士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条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配偶与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只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探望配偶假的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日,满20年的假期30日。 士官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对在高原、边海防和特殊岗位工作的士官,可以适当增加假期,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十一条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的士官应当立即结束探亲、休假,返回本部。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增加产假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员工合法生孩子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性15天护理假,给予夫妇非现场居住的男性20天护理假。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在女职工生孩子满一岁之前,所属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员工在结婚假期、产假、护理假期间上班,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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