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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遗弃罪的构成要素有这些: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2、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3、主观方面是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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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不作为的犯罪行为方式。法律要求行为人不为一定行为,而行为人竟为之,则构成作为犯;反之,如果法律要求行为人应为一定行为,而行为人竟不为,则构成不作为犯。在我国刑法中,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而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它包含有几层意思: 第一,行为人必须负有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来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实。 第二,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这是于不作为犯是犯罪的前提而提出的必然结论。如果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法律当然不能强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即行为人在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前提条件下,法律要求他履行,他却未履行。很显然,遗弃罪是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其构成要件的犯罪,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罪。从理论上讲,纯正不作为犯是以要求履行一定义务或执行一定命令作为其构成内容的,只要行为人不为此义务或不执行此命令便构成该犯罪,并不以必须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必要。但遗弃罪中明文规定“情节恶劣”,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精神失常、重伤、死亡的;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遗弃动机极其卑鄙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等等。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因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原因而没有生活来源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扶养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 3、犯罪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犯罪动机的不同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时考虑的情节。综上所述,男人在一个家庭里面,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照顾好妻儿。如果其遗弃哺乳妻子和孩子,被妻子报案后,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由于其抛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导致孩子伤残,男人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遗弃罪的量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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